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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规定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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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期工资女职工怀孕怀孕7个多月(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假2个半月。请注意,请长病假的女职工不要享受产前假期。这两个半月的产假只能在预产期前执行。女职工产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假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印件》(1982年,现有效)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保胎假期的,保胎假期的时间按本公司实施的疾病待遇规定处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领病假工资。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员工病假管理,保障员工病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上海劳动保险发行(95)83日)病假工资的计算,以假期时间(6个月)为基准,按员工连续工作年数计划。具体计算方式为:a.连续工作年数2年者:病假日应按员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支付b.连续工作年数≥2年和4年者,病假日应按员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支付c.连续工作年数≥4年和6年者,病假日应按员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80%支付d.连续工作年数≥6年和8年者,病假日应按员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支付e.连续工作年数≥8年者,病假日应按员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支付。二.产假补贴规定(产期)生产女职工产假:单胎生育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产条件的,增加晚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者,每个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产假:怀孕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异位妊娠者,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产假,工资应该全部拿走。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一年的,其生育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期限发放。(二)工作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到一年的,其生育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期限发放。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员工生产或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收费基数,不足收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必须由公司支付。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产前假期的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这里所谓的原始工资收入是指女性员工在产前休假或产假前正常上班的月份,企业根据国家和市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即工资总额统计的所有工资收入。女职工6个半月哺乳假到期后,确实有困难,要求继续给宝宝喂奶,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1年。前段时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如果生活确实有困难,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二、产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都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流产的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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