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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地的规定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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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二)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出现的。绝大多数的此类案件应当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外国人在我境外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我国任何一个的辖区内,所以无法根据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原则来确定由哪一地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第一,有中国被害人的案件,由被害的我国公民居住地或其出国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由负责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三,地域管辖难以确定或发生管辖争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四)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可以比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若该案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适当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是: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地的规定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 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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