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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地的规定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
我国刑事案件只要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地均在中国境内,我国对其都有刑事管辖权(有外交豁免权除外)。你朋友是在国内谈生意,行为发生是在中国,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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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涉外专属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时,可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27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20万元以下(不含202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内争议金额在2020万元以上(含202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对下级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的,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第六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七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涉及、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九条各中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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