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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地的规定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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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不明或需指定管辖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涉外专属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时,可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27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最初停泊在中国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议的,由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犯罪,由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犯罪,由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外国人入境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7、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捕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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