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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2021-11-15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最初停泊在中国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议的,由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犯罪,由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犯罪,由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外国人入境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7、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捕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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