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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流程:提出申请→进行受理→初步审查→审查→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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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般是转让,而不是出让。转让流程如下: 1、签订转让合同; 2、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房屋一并转让; 3、对方支付转让金,己方交付房屋; 4、申报交易价格,缴纳税费; 5、办理过户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条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如下: 1、签订转让协议; 二、协议双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审核材料后,完成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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