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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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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实践中,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不同的,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监护人职责方面的内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第三人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该第三人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他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仅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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