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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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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施工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 施工人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在损害发生后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自助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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