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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确实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对方极大的损害了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恶意串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受害方可以去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以上就是有关问题的解答,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确定好合同的主体即买方和卖方,尤其要确认好买方,因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的买受人为准的。所以,确定谁是真正的买受人至关重要,不要轻易以他人名义买房,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很难解决。案例:2002年,在一家国企上班的王女士见好朋友兼同事陈晨无意购买福利房,就提出以陈晨的名义购买。于是,经陈晨同意,王女士出资10多万就拥有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居室,陈晨则在买卖合同的买方空格栏上写下自己的名字。虽然,王女士在这套居室住了5年,但心里一直不踏实,原因就在于其手上没有房产权属证明。据其咨询的律师表示,此房子的产权不归王女士所有,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房产证上的登记的人才是房屋合法的所有人。另外,也要谨慎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因为开发商可能会以“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身份不能确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而且如果今后想变卖、赠与、抵押时,只有经儿女委托,父母才有权处理,如果碰到子女到外地上学、工作,对房屋的处置就更麻烦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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