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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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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书的50%%上述,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有充分的依据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1、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应有正当的理由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的,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提出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述了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文件的问题上,一些国家也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视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前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个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应该另当别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限制:什么是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理由、外部原因、上级部门原因、主观管理不善或能源供应原因。
1、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应有正当的理由 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的,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述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文件这一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以前或三年之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就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一点适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另当别论。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定:何为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理由,外部原因,上级主管部门原因,主观经营不善的原因,或能源供应的原因。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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