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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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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二、办理途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三、办理流程(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四、申请材料(一)应提交的书件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五、缴纳费用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收取额外的代理费用,一般在之间。
关于商标的撤销情形有多种,遇到不同情况要具体处理,举个例子: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基于审查失误或商标注册人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的商标注册不当,可以由两个程序撤销:一是商标局依职撤销;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他人请求撤销。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以期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不管是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的决定,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决定,生效后都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在《商标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收回《商标注册证》,并在公告上公布。申请人所需材料: 1、《撤销商标注册不当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提出撤销的理由;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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