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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撤销的理由有哪些?

2021-11-20
近两年来,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书的50%%上述,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有充分的依据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1、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应有正当的理由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的,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提出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述了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文件的问题上,一些国家也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视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前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个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应该另当别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限制:什么是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理由、外部原因、上级部门原因、主观管理不善或能源供应原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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