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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2、根据国家二级国...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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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3、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使用者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天停止工作(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点至16点应暂停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使用者应采取换班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加班加班加点。使用者采取空调冷却等措施,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下的情况下,由于业界特征无法停止或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不适用预付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命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建立工人健康文件的;(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援场所或配备中暑救援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用人单位强制工人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命令改正的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2、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3、折算情形例如:未能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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