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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工人的,其属于劳务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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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提到,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在劳动者资格方面,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劳动法》没有其他限制。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有权参加劳动。《劳动法》不禁止50岁以上公民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我国男性55岁,女性50岁为退休年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的衰老速度也在放缓。事实上,中国目前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老人回到工作岗位,发挥余热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劳动法》仅限于使用童工,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身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16岁以上人员,均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为合法行为。此外,是否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不干涉。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那么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该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不应作为衡量是否有劳动关系的标准。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而然地一视同仁,同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和工伤保险待遇,年人超过退休年龄而剥夺。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进行具体操作。
只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这与是否再就业无关,还是公司向社会保险局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雇佣者的个人工商店(以下称雇佣者)应按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向本部门的所有雇佣者或雇佣者雇佣者(以下称雇佣者)支付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员工和个人工商店的员工有权按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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