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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存在,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工作,工作单位是否有用工主体资格,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否认可与你的劳动关系,如果...
和普通人一样,按照企业规定发放病假工资,职工有病根据工龄给予医疗期,最长给予两年,癌症患者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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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未缴纳的,可以要求补缴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能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可以要求第一年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或支付补偿金。 建议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表,工作安排等。 如果能证明您的病情与工作岗位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看看其他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关于癌症病假工资待遇(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医疗期间是不允许的。医疗期满但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30天后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1)未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伤;(4)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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