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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2022-09-19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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