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2022-09-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赔偿金:(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份量不足的商品;(三)销售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却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采用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十一)利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三)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