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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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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作的宣传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价格、期限等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出具载明加工或者修理商品的名称、数量、项目、费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凭证后,再作修理、加工。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责任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程、等级标准、价格等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转团、并团,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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