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暂时...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暂时中止履行的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合同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 (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的可能。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