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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管辖地是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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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管辖地是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没有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范围,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没有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物权纠纷范围,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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