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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十一加班工资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且无补假的,按200%算休息...
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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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补休时,综合工时制下会出现惊人的超级加班费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那么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是怎样的呢? 1.法定节假日排班的员工,依法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轮休的员工,依法不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本应轮休又召回加班的员工,依法享有450%日工资的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叠加)。 4.召回加班又在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安排补休的员工,仍应按照300%日工资享有加班费。 以上就是“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的全部内容,阅读。
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时间这个问题:综合工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与标准工时制一样,同为20.83日/月,计算工资时为21.75日/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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