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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员工有付出劳动,那么员工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是有工资的。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被单位辞退,那么单位是可以以此扣除员工部分奖励...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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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管理角度说下,员工能偷东西,说明公司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之处,需要从制度和流程两个层次进一步的优化,这样算是亡羊补牢了。从员工个人角度来说,要分析这个偷东西的性质,仅仅是一时冲动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是不错的管理方式;如果是蓄谋已久,并且价值还较大,那就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报案的方式处理了。以点带面解决公司管理的问题才是重点。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需谨慎。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尤其是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时候需谨慎: (1)规章制度正式公布之前需提交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讨论,提取员工意见,并将讨论经过记录在案,由参与人签名。 (2)正式公布后需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全体员工,如组织员工学习,让参与人在学习记录上签名;或者将规章制度送达员工,由员工签收等; (3)在列举“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必须结合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将普通的、严重的违纪区分开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行为等。
单位依法有权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而且没有经济补偿和赔偿。容易理解啊:劳动者如果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还要为其埋单的话,谁还愿意招工啊、依法做事啊。(当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另一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没有规定对辞退严重违纪员工还要经济补偿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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