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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对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属于同村村民,受让方在农村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受让方本身也符合申请宅基...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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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形式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一、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l.依法取得。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履行完备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取得。2.永久使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民,使用权没有期限,由公民长期使用,长期不变。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厕所等建筑物,并享有所有权;在房前屋后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庭院经济,并对其收益享有所有权。3.随房屋转移。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房屋因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屋转移。4.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赔偿损失。二、怎样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怎么申请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程序: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1、出租在我国广大农村,出租是宅基地使用权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值日益凸显,部分农户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供住宅、办公、休闲之用。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农村房屋的出租,但是村民将住房出租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转让按交易主体划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我国现行法律少有允许的一种转让方式,目前主要是农村村民在城市购买商品房需到城市居住,或因婚丧嫁娶等原因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而本村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急需建房但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等原因而无法立即分配取得宅基地,允许此种买卖正好满足了供需双方的需求,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涉及非本村的村民和城市居民两类主体,尤以城市居民为主。如近年来盛行的小产权房,在北京郊区形成了出名的“画家村”和“明星村”。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是不允许的。 3、宅基地使用权入股即以宅基地使用权为资本进行联营联建,建成后联营联建各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或联营分红。近年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改“政府拆迁补偿,开发商开发”的模式,而是通过让村民以宅基地“入股”方式参与项目利润分配,或者实行“整村土地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社,把全村宅基地计入股本,与耕地、集体用地一起整体规划、整村开发,通过“入股”分红,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资本介入经济生活,使村民可以获得长远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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