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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2021-10-25
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方式:1、租赁在我国广大农村,租赁是宅基地使用权最普遍的流通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值越来越突出,一部分农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将住宅租给他人提供住宅、办公室、休闲用途。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农村住宅租赁,但村民租赁住宅后申请住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转让按交易主体划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的转让方式,现在主要是农村村民在城市购买商品需要住在城市,或者因结婚结婚等原因一家有很多住宅基地,本村满足住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需要住宅,但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等原因不能立即分配住宅基地,该买卖正好满足供求双方的需求,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涉及非本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两种主体,特别是城市居民。像近年来盛行的小产权房一样,在北京郊区形成了着名的画家村和明星村。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是不允许的。3、宅基地使用权入股,以宅基地使用权为资本共同建设,完成后共同建设的各方按一定比例分配住宅和共同分红。近年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改变了政府拆迁补偿、开发人员开发的模式,使村民以宅基地出资方式参与项目利益分配,或者实行全村土地出资,成立股份合作社,将全村宅基地计入股本,与耕地、集体用地一起整体规划,全村开发,以出资分红,以宅基地使用权为资本介入经济生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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