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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
(一)农村房屋买卖与宅基地使用权关系(可否分开流转)农村房屋买卖,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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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未经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任何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实施村镇规划,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根据国家政府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方式:1、租赁在我国广大农村,租赁是宅基地使用权最普遍的流通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值越来越突出,一部分农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将住宅租给他人提供住宅、办公室、休闲用途。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农村住宅租赁,但村民租赁住宅后申请住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转让按交易主体划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的转让方式,现在主要是农村村民在城市购买商品需要住在城市,或者因结婚结婚等原因一家有很多住宅基地,本村满足住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需要住宅,但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等原因不能立即分配住宅基地,该买卖正好满足供求双方的需求,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涉及非本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两种主体,特别是城市居民。像近年来盛行的小产权房一样,在北京郊区形成了着名的画家村和明星村。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是不允许的。3、宅基地使用权入股,以宅基地使用权为资本共同建设,完成后共同建设的各方按一定比例分配住宅和共同分红。近年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改变了政府拆迁补偿、开发人员开发的模式,使村民以宅基地出资方式参与项目利益分配,或者实行全村土地出资,成立股份合作社,将全村宅基地计入股本,与耕地、集体用地一起整体规划,全村开发,以出资分红,以宅基地使用权为资本介入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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