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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
农村住房用地使用权包括:1、占有权。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房屋用地使用权后,享有房屋用地的独家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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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2、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可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
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主要包括1、占有权。住宅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获得住宅用地使用权,享有住宅用地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擅自使用或剥夺住宅用地的使用。对于住宅用地的旧建筑设施和其他林木,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处理,不得影响住宅用地使用权者的使用。2、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房屋用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房屋用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住宅用地的住宅,与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同时受到法律的长期保障,住宅用地的使用权者可以自由形式权利。3、在房屋用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但注意不能修建违章建筑。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房屋用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4、房屋用地使用权人有在房屋用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5、依法附带住宅用地使用权。国家保护私有住宅的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房屋用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房屋用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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