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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但每天平均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仍应认定为非全日制...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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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原则上不存在加班工资的情况。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可见,加班工资原则上只存在于执行标准工时的标准劳动关系当中。如果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且在法定标准之内(每天4小时,每周24小时)进行工作,应当按照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超时工作的工资。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为避免争议以及日后一旦发生争议有据可循,双方最好还是签订一份书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用人单位需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的,必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增加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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