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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所需材料包含哪些

2024-08-24
一、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 (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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