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及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件及交接文件等)。),施工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施工合同及其所有权证明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适用于已登记的船舶);(6)未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文件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寸或5寸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4)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船舶所有权的约定不明确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签订的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建造的)或者放置龙骨证明(按整体建造的);(6)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可以从不同角度拍摄并反映船舶建成部分整体情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明文件(身份证、、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4)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