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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35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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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有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1、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明书、国籍证明书、最低安全员证明书和船舶检查证明书(限制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2、处理期限:7个工作日。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一定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进行登记,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下列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国投资者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船舶应当登记。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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