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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对胶州湾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进行调查与评价,并按照规定发布相关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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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至十项规定的,由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放牧,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破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根据胶州湾保护需要,修订排水专业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污水处理厂、泵站等排水设施的位置和排水管道的走向等控制性要求。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按照《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的规定执行。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限期纳入城市排水设施。在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未覆盖区域的建设项目,经市环保部门同意,并设置临时性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建设专用污水处理设施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新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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