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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受让方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转让方就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2,如果转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虽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根据国家政府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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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个人不能买卖宅基地。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对于你们家来说,可以买卖的是房屋,而我国的原则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那么你家应当出售的是房屋,但是按照实际上来说,你家出让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当然你们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宅基地买卖合同,那么你所说的宅基地流转后上面的房屋等等问题,就属于一个问题,也就是房屋买卖; 3、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归你父亲以后,那么可以在本村买卖,如果出售以后,将不能再进行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你所你将来是否可以的问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只要你与你父亲没有分户,那么你也不能再行申请宅基地,如果你与父亲分户以后,那么你只要户口还在该村,就有权利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4、对于你所说的你家在镇上还购买了一处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那么这应当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你家不属于法律规定上的两处宅基地。法律规定的是一户在一个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其他地方不能再行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5、你们的房屋转让以后,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将你们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目前正在确权的该处房产的权利证书的姓名都进行变更登记,那么相应的就会产生一些费用的问题,(而具体费用项目和数额建议直接到土地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时咨询并办理。)那么这些费用就看你们在买卖时的合同中约定由谁负责支付;当然,你们所买卖的房屋属于你家所有并且购买你家房屋的是你们所在村的村民,到时候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权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因此,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农村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只要转让行为已经完成且已经交付给对方,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前提是受让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行为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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