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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犯罪地包括犯罪...
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级别管辖,但未规定公安侦查立案管辖。公安立案管辖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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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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