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章对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
1、刑事案件由应当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包括:(1)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本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控、秘密搜索、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部侦察和位置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设备进行正当辩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7人已浏览
306人已浏览
1,325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