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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及其婚后的生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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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通过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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