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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及其婚后的生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
本省通过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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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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