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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非必须的文件。 如果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已经就交房相关事项做出了书面约定,特别明确了必须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商品房交付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将交房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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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不可行。未经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建筑物,是被禁止投入使用的。在这方面,法规制定得极为严谨且严格执行。 有部分开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因其优越的市场地位,擅自简化了交房条件为仅进行五方验收或四方验收即可。由于施工单位以及监理部门在满足业主需求的过程中,通常会倾向于维护与开发商的共同利益关系,所以,对于他们而言,在文件上加盖公章只是轻而易举之事。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备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说过)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2、建设部2010.4.20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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