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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劳动期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签的,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因劳动者原因未续签,或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主动辞职的,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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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XX2001年8月前在XX商城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01年8月参加企业改制,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以补偿金及自已出资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一,被申请人承诺继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改制后仓库划归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001年9月起申请人在该单位继续从事原仓库保管员工作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因仓库拆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安排工作,也未支付补偿金。据XX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在2003年12月前同时任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请人2003年8月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资为7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因此,您的单位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新有的规定,因此您公司2003年至2005年1月1日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 关于补贴首先需要看您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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