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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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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本人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达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员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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