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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否允许在已提出仲裁请求后再次提出诉求?

2024-11-21
在劳动领域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具有申请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具体来说,在举证期限即将截止的最后阶段,申请人有机会提出针对争议事实更多方面的考虑并请求相应的权益保护。仲裁庭在对申请人的新增请求进行认真审核之后,若认为其属于应当予以受理的范畴,便应当及时地将此信息告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给予相应的答辩期间。不过,除非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机会,否则答辩期限不可被忽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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