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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不可以要求现业主补交,因为新业主对于该笔债务没有义务偿还。除非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新业主偿还该债务的条款,此时...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未能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果物业服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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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尚未实际居住使用的业户,是否应支付物业费用,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开发商已将房屋正式移交给业主,业主仍未着手入住仪式,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有义务依照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如果所购房产尚未经过正式交接环节,导致业主无法实际入住生活,则业主无需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之责任,除非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范围包括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未居住使用的房屋都必须缴纳物业费。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法定义务是基于物业管理协议中所明确的条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这些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在符合预定条件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即使业主并未实际接受或不需要接受某些特定的物业服务,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看业主与物业的服务合同时如何约定的: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例,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管理服务(二)房屋装修管理服务(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服务(五)绿化管理服务(六)安全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车辆管理三大方面。(七)文化、娱乐服务(八)其它同时惠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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