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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需要为空置房屋支付物业费

2024-11-24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未居住使用的房屋都必须缴纳物业费。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法定义务是基于物业管理协议中所明确的条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这些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在符合预定条件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即使业主并未实际接受或不需要接受某些特定的物业服务,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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