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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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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返还劳动派遣单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
被派遣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除非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底39条的情形,否则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39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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