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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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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朱云歌定罪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 其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从*某的陈述中可以证实是在*某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根本没有隔音措施,在被告人要发生性行为时,如果违背*某的意志,*某完全可以大声呼喊,向其他人求救,然而*某并没有呼喊。在公众居住场所被强奸,应该采取最有效的办法,化解危险和伤害,然而*某的行为反映了是在半推半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其二,*某在脱离被告人监控下,没有立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二、*某自愿做“小姐”,在卖淫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其二,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介绍卖淫,被告人并没有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生身安全与自由的行为。言下之意,在受害人开始卖淫的时候,其行为并非违背受害人自己的意志,也没有受到被告人的暴力胁迫。 三、被告人*某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犯罪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案发之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从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确有悔罪表现。 另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仅发生两次卖淫行为,卖淫次数较少,相对来说,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只要今后加强对其正面教育,完全可以将*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所述,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朱云歌定罪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 其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从*某的陈述中可以证实是在*某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根本没有隔音措施,在被告人要发生性行为时,如果违背*某的意志,*某完全可以大声呼喊,向其他人求救,然而*某并没有呼喊。在公众居住场所被强奸,应该采取最有效的办法,化解危险和伤害,然而*某的行为反映了是在半推半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其二,*某在脱离被告人监控下,没有立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二、*某自愿做“小姐”,在卖淫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其二,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介绍卖淫,被告人并没有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生身安全与自由的行为。言下之意,在受害人开始卖淫的时候,其行为并非违背受害人自己的意志,也没有受到被告人的暴力胁迫。 三、被告人*某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犯罪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案发之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从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确有悔罪表现。 另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仅发生两次卖淫行为,卖淫次数较少,相对来说,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只要今后加强对其正面教育,完全可以将*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所述,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朱云歌定罪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 其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从*某的陈述中可以证实是在*某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根本没有隔音措施,在被告人要发生性行为时,如果违背*某的意志,*某完全可以大声呼喊,向其他人求救,然而*某并没有呼喊。在公众居住场所被强奸,应该采取最有效的办法,化解危险和伤害,然而*某的行为反映了是在半推半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其二,*某在脱离被告人监控下,没有立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二、*某自愿做“小姐”,在卖淫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其二,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介绍卖淫,被告人并没有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生身安全与自由的行为。言下之意,在受害人开始卖淫的时候,其行为并非违背受害人自己的意志,也没有受到被告人的暴力胁迫。 三、被告人*某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犯罪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案发之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从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确有悔罪表现。 另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仅发生两次卖淫行为,卖淫次数较少,相对来说,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只要今后加强对其正面教育,完全可以将*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所述,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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