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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妻关系...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工作,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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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看看婚前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继续生活有无和好可能。如果确实破裂,您才可以给自己做一个决定。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离婚,也许是美好生活的开始。2、您的家庭财产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还没有,应当着手这方面的调查。在没有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3、如果有孩子,且双方可能都要,应当着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收集。4、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当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5、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您应当着手搜集相关证据,要求损害赔偿。
第33条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人民军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外来侵略、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及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有利于军人的稳定。 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军人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离婚案件有代理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4)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5)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6)对离婚诉讼程序的其他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3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对已判决涉及子女的和的分割部分,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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