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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而单位不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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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而单位不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离职,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而单位不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离职,要求双倍工资。
雇主在雇用劳动者时,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是违法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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