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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哪些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补助

2022-03-08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省辖市(地区)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境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第十六条夫妻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安排生育计划并发给生育证。 夫妻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并申请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五个月内发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发出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由此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应追究计划生育机构经办人员的责任。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一般应有四年的间隔时间。 安排生育的,应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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