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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计划外生育的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2-01-24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五条计划外怀孕的,每月分别收取男女双方三十元至五十元计划外怀孕费,逐月征收,直至终止妊娠。终止妊娠的,所收费用全部退回。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但生育前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征收三百元计划外生育费。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到规定间隔时间生育的,除按第一款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外,并按所差的时间,每月分别收取夫妻双方计划外生育费三十元至五十元。第三十六条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并从孩子出生之月起,分别按夫妻双方当年工资总额或年总收入的20%至30%一次性计征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二千元,其中已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育后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的,其总额不得低于三千元;继续计划外生育的,加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非婚生育的,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本条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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