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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
可以收回。有下列情况村委会,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我国《》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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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者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者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者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者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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