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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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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个人使用土地,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拿到使用权。有些土地的使用权是共有的,比如高层建筑的基地、院落用地等。多方使用一块土地,任何一方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每人持有建筑面积所占的份额,对应的就是土地使用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规定了国有土地收回制度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根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依法继承,并办理房地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产一体化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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